广东惠州:港商30亿资产被侵吞,仲裁涉嫌造假不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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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资讯网
aishimin
2019-06-26 06:48

广东省汕尾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给一家香港公司贷款用以开发土地,几经波折之后,经过仲裁,500万国资贷出20多年化为泡影,,港商在惠州投资损害30多亿元。

上世纪九十年代,惠州市惠城区全资国有企业麒麟实业发展总公司于1992年5月3日、1998年8月28日分别与香港东海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和东海集团名下企业东宇物业签订《合作意向书》及《土地转让合同》,将惠州市河南岸规划区界外麒麟开发区内20万平方米商住用地以12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东海集团。相关合同签订后,东海集团依照意向书约定将购地金首期款500万元向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贷款并如期于1992年5月11日存入麒麟公司账号。但是麒麟公司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将土地证过户到东海集团名下。直到2007年惠州土地价格攀升,麒麟公司董事长叶少光反悔。

据介绍,麒麟公司董事长叶少光、原任东宇物业总经理林炳欣(因1999年侵占公司财产被解聘)、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晓华等人以两份“公司内部文件”《承诺书》和《函告书》等7份证据复印件于2008年5月26日炮制《裁决书》将东海集团20万平方米土地资产权益及陆丰市500万国有资产“合法”瓜分,涉嫌合谋、串谋诈骗犯罪。

10多年来,受害者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未果,不予立案。

《承诺书》和《函告书》真伪,10多年不立案

10多年来,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原东海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等向多部门投诉,质疑仲裁主要依据的《承诺书》和《函告书》的真伪,至今没有一个答复。

当时,陆丰市公安局向陆丰市检察院提交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上称,麒麟公司采取推诿、拖延、搪塞等方法拒绝提供《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原件和进行鉴定。

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出示林炳欣所持的《承诺书》和《函告书》,上面只盖有东海国际的公章,但没有法人代表陈淑标的亲笔签名,落款日期均是1994年。《承诺书》大致内容:因东海国际资金问题,没有兑现给林炳欣业务费及酬劳费共计450万元,为彻底解决问题,已付给麒麟公司的购地款或折算成等值土地面积,一并直接转给林炳欣向麒麟公司追讨收取或办理土地使用权属手续;《函告书》则将这一决定告知麒麟公司。

信用社方面对这两份文书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提出质疑:且不说这两份文书是否真的出于陈淑标之手,作为陈淑标原来的企业,本身欠信用社的债,也不能将负债资产送给别人。

一名负责人提出,“如果1994年香港公司已经将这500万给了林炳欣,为何1998年林又代表香港公司的下属公司与叶少光签订那份《土地转让合同》,这明显不合常理”。此外,林炳欣在1999年被解聘前后,有充分时间跟香港公司要求兑现承诺,并将相关土地“过户”到自己名下。

蹊跷的是,2008年5月12日,林炳欣与麒麟公司到惠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形成了法律事实。仲裁委未曾向香港公司了解两份文书的真实情况,就匆匆作出了裁决。

面对《承诺书》和《函告书》的内容,“在2006年陈淑标死亡之前,董事们没有听说有这回事,也没看到这两份东西。”香港公司执行董事介绍。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公司的公文应由董事会决议,并由公司董事长签名盖章后才能生效,《承诺书》和《函告书》竟然没有董事长签名。

没有陈淑标签字的《承诺书》和《函告书》日期分别是1994年5月23日和7月16日,存在不合理迹象,极可能是伪造文件。

知情人质疑:距陈淑标与麒麟公司签《合作意向》才两年,正值惠州房地产高峰时期,也正是陈淑标事业兴旺、雄心勃勃之时,作为香港老板志在惠州投资地产项目,这样做可能吗?

《承诺书》和《函告书》真伪,其原件至今没有出现过。

“重要公司文件”涉嫌造假,谁来查?

仲裁依据“重要公司文件”《承诺书》和《函告书》,涉嫌造假,错漏百出。

南方日报先后在2012年5月23日A12版报道《500万国资贷出20年化为泡影》,2012年7月5日A10版报道《“500万国资贷出20年化泡影”追踪?惠州仲裁委:无义务判定资料真伪》。

重要文件《承诺书》和《函告书》复印件能否成为仲裁“依据”呢?惠州仲裁委不负责审核资料真伪。

惠州仲裁委在接受《南方日报》采访时,一名负责人表示,仲裁委完全是依法仲裁,但没有义务和手段核查资料的真实性。

在这个2008年作出的《裁决书》中,作为仲裁依据的林炳欣提交的《承诺书》和《函告书》等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被信用社及财产出处方香港东鑫集团公司质疑。根据2007年版的《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书时,除向本会提交1份正本外,还应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的人数备具副本。

作为第三方的信用社清算组人员说,仲裁委根本就没有要求和查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正本,最重要的文件《承诺书》和《函告书》还是开庭当日从深圳传真到惠州的传真件的复印件,同样作为仲裁的主要依据的原东海集团公司向被申请人预付购地款500万的《收款收据顾客联》,一直抵押在陆丰陆城城市信用社,也就是说不可能有原件可核对了,这就是仲裁委的违法。

信用社质疑,这些仲裁依据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审核。清算组成员表示,《承诺书》写到,东宇公司也要出具同样内容的《承诺书》和《函告书》,这应当视为《承诺书》生效的一个条件,但是仲裁时当事人并没有提供这样的文件,而仲裁员却放了过去。

而两份文书的真伪,惠州市仲裁委也没有向香港总公司核实,就作出了裁决。

另外,《承诺书》和《函告书》使用印章完全不相同,信笺纸造假痕迹非常明显。信用社质疑,林炳欣利用原存留在手上盖有印章的空白信笺纸,如法伪造泡制了《承诺书》与《函告书》和达到侵吞公司财产的特别标明仲裁条款的《合同书》为虚假仲裁提供依据。

10多年来,《承诺书》与《函告书》真伪无法查清,香港东鑫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原东海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 东宇物业(惠州)有限公司、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等多次报案,请求惠州市公安机关立案,查清“真假”《承诺书》与《函告书》,挖出背后诈骗犯罪,但迟迟没有立案。

广东省陆丰市检察院于2009年6月5日出具《函》称:陆丰市公安局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林炳欣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被逮捕5个月的犯罪嫌疑人林炳欣释放并撤销案件。受害方香港东海集团、东宇物业(惠州)公司、陆丰市陆城城市信用社清算组组成团队不间断的向各级申诉、控告至今。

案件经国家最高检交办,广东省检察院于2011年将该案调档、2013年8月19日决定对该案件立案复查,并于2013年12月12日向申诉人香港东鑫国际集团发出《关于将林炳欣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移送立案监督的函》粤检刑申函{2013}1号(下称监督函)和《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监督函称:“原案犯罪嫌疑人林炳欣有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有较大的重新立案侦查的价值”,“种种证据显示林炳欣有伪造《承诺书》和《函告书》并诈骗500万元权益的重大嫌疑”,“本案的管辖权不在陆丰”,但“陆丰市公安局以林炳欣没有犯罪事实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是欠妥的,应该将该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继续立案侦查”,“为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依法进行监督该案”遂移送惠州立案侦查,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于2014年3月21日答复:不立案。

针对该案,全国著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高铭暄、陈光中、赵秉志、陈兴良、陈卫东等五位教授出具《林炳欣涉嫌诈骗犯罪法律意见书》和广东省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黄立,秘书长王水明二位教授出具《林炳欣、叶少光涉嫌诈骗、江晓华涉嫌枉法仲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涉嫌徇私枉法法律意见书》。

香港东鑫(原东海)集团负责人10多年来一再声称:林炳欣、叶少光持有的《函告书》和《承诺书》是伪造的,并且一再要求惠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要求从速调取涉嫌犯罪的证据《承诺书》和《函告书》原件供检验真伪。可喜的是,惠州市及惠城区公安局领导同志和办案人员于今年5月至今均表态必须向叶少光调取该二份书证的原件。我们拭目以待!